导读 您好,今天蔡哥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有权利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什么,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
您好,今天蔡哥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有权利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什么,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国家机关中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2、《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3、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4、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5、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6、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7、注: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
本文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