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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的业务中,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三者在方向、时间、数额、品名规格等方面都是相互吻合的,具有统一性。
2、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人为做假,无法做到高度吻合,如资金回流、虚假凭证、运输凭据和费用缺失、货物来源或去向无法交待等。
3、即造成流向不符。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5、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6、扩展资料:规避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依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两种策略:(1)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月,则通知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
7、(2)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8、2、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坚决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9、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不可以对开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0、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或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的原则。
11、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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