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日明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股权激励机制是什么意思,股权激励机制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股权激励制度 股权激励制度模式介绍 (1)业绩股票:是指公司根据业绩水平,以股票作为长期激励形式支付给管理层。
2、由于业绩股票在锁定一定年限以后才可以兑现,因此该模式有一定的长期激励约束作用。
3、 (2)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特点就在于其是一种选择权,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期内任一时候(特定时期除外)行权,也可以因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而放弃行权,行权与否与行权时间均具有不确定性。
4、 (3)虚拟股票:也叫股票增值权SAR模式、影子股权模式。
5、由公司根据行权时股票市场价格与授权时订立的行权价格的差额,通过现金形式支付给被授予人,行权人不需出资,,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公司所支付的金额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6、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约定,如根据净资产的增值而不是股价的增值来计算奖金额度。
7、这种方式是一种纯激励的模式,由于管理层不实际持有股票,一旦股价下跌,其可以选择不行权而避免任何损失,缺乏约束作用。
8、 (4)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9、 (5)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10、 (6)延期支付: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11、 (7)经营者/员工持股 (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简称为ESOP):在国外指由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工会的持股会(或信托机构等中介组织)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
12、: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
13、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14、 (8)管理层/员工收购:是指公司管理层或全体员工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
15、 (9)帐面价值增值权: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
16、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
17、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18、 (10)强制持股。
19、其实质是用经营者年薪的一部分购买流通股,延迟兑现年薪,也称“延期支付”。
20、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上市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功收入三部分组成。
21、 (11)组合模式。
22、是指综合采用多种股权激励模式,通常采用“期股+期权”的模式。
23、“吴忠仪表”于2000年7月通过了实施股票期权、期股、员工持股的股权激励方案。
24、其中期权所需股票来源于二级市场,期股所需股票来源于定向发行和国有股转让。
25、</script>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科技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四、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
26、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27、 (一)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8、(二)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9、 五、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
30、(一)奖励股权(份)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31、(二)股权(份)出售是指根据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32、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33、(三)技术折股是指允许科技人员以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股权(份)。
34、 六、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
35、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 其中,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要根据试点企业的发展统筹安排,留有余量,一般在3到5年内使用。
36、 采用技术折股方式时,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入股,但折股总额应不超过近3年该项技术所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
37、 九、试点企业有关人员持有的股权(份)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转让。
38、经营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份)的期限一般应不短于其任职期限;限制期满,可依法转让。
39、 十、试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股权激励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再由试点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批准后实施。
4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九月八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41、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42、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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