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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2、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3、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4、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5、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6、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7、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8、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9、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10、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11、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12、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13、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14、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15、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16、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17、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
18、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19、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20、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21、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22、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23、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24、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25、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26、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27、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28、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29、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30、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31、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32、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33、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34、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35、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36、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37、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38、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39、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40、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41、 (三)城市建设用地。
42、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43、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4、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45、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46、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47、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48、 (七)城市防灾工程。
49、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50、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51、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
52、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53、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54、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55、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56、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57、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58、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59、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60、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61、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62、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63、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64、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65、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66、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67、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68、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69、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70、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71、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72、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73、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74、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75、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6、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77、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78、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79、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80、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81、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82、 (六)竖向规划设计。
83、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4、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85、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86、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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