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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2、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营性损益》中特别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营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
3、公司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时,应遵循如下规定:规定1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非经常性损益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4、规定2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六)委托投资损益;(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十)债务重组损益;(十一)资产置换损益;(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5、规定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现予公告。
6、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7、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8、这次公告把之前的14条非经常性损益扩大到21条,具体内容如下:(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九)债务重组损益;(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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