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行政体制中,省一级的行政区划并不直接设置正部级职位。中国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设置遵循一定的规则,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省级层面,主要设有省委(或自治区党委、直辖市党委)、省政府、省人大和省政协等机构。
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职位属于副省部级,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协主席则为正省部级。具体到正部级官员,通常指的是在中央部委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士。例如,各省的党委书记,虽然工作地点在省级行政区,但其职务级别是按照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级别来划分的,因此被视作相当于正省部级。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省委、省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会参与涉及本地区重大决策与管理活动,行使类似于中央部委正职负责人的权力与责任。这种情况下,虽然从行政级别上看属于副省部级,但在实际职能上可能与正部级官员相似。
总之,省级行政区本身没有正部级官员编制,但省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通过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类似正部级官员的角色。这些高级官员对于推动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