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全体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属于副省部级干部,与内地的省级行政区正职(如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同级。行政长官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事务,包括制定并公布法律、命令、指示和规章等,负责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并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对外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位非常重要,是连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重要桥梁,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关键人物。同时,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行政长官还肩负着推动澳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