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省一级的反贪局局长通常隶属于省级监察委员会。根据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了政府、检察等部门的反腐败资源,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因此,省反贪局局长实际上就是省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其行政级别对应于正厅级或副厅级。具体而言,在我国干部任用制度中,正厅级官员一般指在省级政府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如省直部门正职(例如:省教育厅厅长)、副省级城市中的区委书记等;而副厅级则指副职领导或在重要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如省直部门副职(例如:省教育厅副厅长)。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省份的实际安排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还需参考当地组织部或人事部门发布的官方信息。此外,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断完善,部分优秀且资历较深的监察干部还可能晋升为更高层次的领导岗位,从而获得更高的职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