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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2.3条普通办公室。
2、 一、普通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或公寓式。
3、 二、大空间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应尽可能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4、 三、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5、 四、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重要办公建筑设有夜间总值班室时,可设置专用卫生间。
6、 五、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10㎡。
7、 第3.2.4条专用办公室 一、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大房间或大空间,或用灵活隔断、家具等把大空间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8、 二、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9、 三、应利用室内空间或隔墙设置橱柜。
10、 四、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11、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12、 第三节 公共用房 第3.3.1条公共用房一般包括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厕所、开水间等。
13、 第3.3.2条会议室 一、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
14、 二、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
15、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左右,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左右;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
16、 三、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
17、会议厅所在层数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语言清晰度要求进行设计。
18、 四、作多功能使用的会议室(厅)宜有电声、放映、遮光等设施。
19、有电话、电视会议要求的会议室,应有隔声、吸音和遮光措施。
20、 第3.3.3条接待室 一、接待室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主要出入口。
21、 二、高级接待室可设置专用茶具间、卫生间和贮藏间等。
22、 第3.3.4条陈列室 一、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避光设施。
23、 二、可利用会议室、接待室、走道、过厅等的部分面积或墙面兼作陈列空间。
24、 第3.3.5条厕所 一、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25、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26、 三、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27、 四、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所每4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 2女厕所每20人设大便器一具; 3洗手盆每40人设一具。
28、 注:①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9、 ②设有大会议室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30、 ③专用卫生间可只设坐式大便器、洗手盆和面镜。
31、 第3.3.6条开水间 一、应根据办公建筑层数和当地饮水习惯集中或分层设置开水间或饮用水供应点。
32、 二、开水间宜直接采光和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33、 三、开水间内应设置倒水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34、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4.1条服务用房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
35、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打字室、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贮藏间、汽车停车库、自行车停车库、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电传室、复印室、晒图室、设备机房等。
36、 第3.4.2条打字室 一、人员多的打字室可分设收发校样间、打字间、油印间、装订间等。
37、 二、打字间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西晒。
38、 三、设多台打字机的打字间宜考虑隔声措施。
39、 第3.4.3条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
40、 一、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如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间)。
41、 二、档案、资料库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
42、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设机械排风装置。
43、 三、档案、资料查阅间和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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