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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联交所主板对申请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1)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
2、资产全部或大部分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发行人或集团(投资公司除外)一般不会视为适宜上市; (2)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中“盈利测试”、“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市值/收益测试”中的其中一项,其中的市值以公司全部股本乘以公司在香港市场的股价计算。
3、 ①盈利测试;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至少3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且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大股东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最近一年股东应占溢利(即税后利润)不得少于2000万港元,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4、 ②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至少3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且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大股东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及前三年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5、 ③市值/收入测试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至少3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且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及上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6、 (3)除符合以上任一的测试标准年,所有新申请人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①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2亿港元,而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的预计市值通常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7、 ②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定的流通量,对公众持股有如下要求: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一般必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发行人上市时预计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公众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5%至25%之间;股东的最少数目为300名,对通过市值/收入测试而上市的公司,其股东的最少数目为1000名,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实际不行行有超过50%的公众股持股量。
8、 ③新申请人必须做出必要的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市场交易及结算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在其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及结算。
9、 以上只概述联交所对上市申请人的一些基本要求。
10、对于基建工程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一些内地发行人申请上市,联交所另有特别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并以此为准。
11、 对申请H股上市的中国公司,按中国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到境外上市的企业必须满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集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以及过去一年的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即俗称“四五六”的规定);主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能再发行股票或可换股债券(创业板公司则为上市后6个月内)。
12、同时,联交所一般将不会考虑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提出的分拆上市的申请,即将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的联交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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