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蔡哥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3、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4、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根据《担保法》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8、此种不得对抗第三人系针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9、扩展资料:善意第三人产生原因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
10、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
11、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12、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4、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得对抗第三人百度百科—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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