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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首先应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还应区分经营用房还是住房。
2、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11%,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3、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11%-已经预交的税款。
4、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
6、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四、个人出租不动产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扩展资料计算方法:税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5%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二)出租非住房,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参考资料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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