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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业委会37条规定(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条件)

来源:综合资讯2024-01-19 12:00:31
导读 您好,今日明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民法典业委会37条规定,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条件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您好,今日明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民法典业委会37条规定,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条件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前质条件: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若干名、开发商代表、社区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各一名共同组成,总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3、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4、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5、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扩展资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8、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9、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10、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11、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12、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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