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日明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消费税范围确定原则,消费税范围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2、 生产。
3、 2、视同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新增)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4、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5、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6、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7、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8、 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9、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10、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11、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
12、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3、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4、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15、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16、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17、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18、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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