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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95_2007 GA 95-2007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8.2.8.2.2 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 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 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 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2、 根据报废的条件,你的灭火器应该是到年限报废,从出厂日期开始算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3、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 要求做水压试验。
4、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5、 4.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 贮气瓶必须更换 是每隔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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