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蔡哥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代偿期和失代偿期是什么意思,代偿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代偿法律术语叫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2、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3、代偿合同的特点如下:1.不发生债务转移。
4、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但并不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改变,债务不因此而转移给第三人;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3.在这类合同中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4.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债务人的债务虽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债务人并不因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扩展资料:代偿合同,也叫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当事人的合同。
7、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8、”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于:(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
9、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10、(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协商。
11、(3)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2、(4)合同债务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除外。
13、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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