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日明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要素不包括,今日时讯简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2、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它分三块,一是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三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
4、它实为三者的结合。
5、二、《物权法》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有些国家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同一概念,加上“业主的”三个字,是因为“业主”、“物业”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故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加了“业主的”三个字。
6、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对业主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
8、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
9、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
10、这些条件如下:(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11、(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
12、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13、(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4、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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