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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依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具体项目。
2、家庭农场主营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并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3、家庭农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第八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出资,其出资形式、方式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5、扩展资料:根据《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6、家庭农场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二)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7、第三条 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组织形式,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8、第四条 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依法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10、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也可以登记为“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等。
11、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12、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个部分依次组成。
13、“家庭农场”字样前可以另行使用行业表述用语,但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14、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15、第六条 家庭农场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可以以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居)地址进行登记。
16、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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